給直接開美國券商投資美股、海外 ETF 的台灣朋友:一篇文章看懂你今年到底要不要繳稅, 以及國稅局是怎麼找到你的。

一個你可能正在發生的故事

王先生今年 40 歲,五年前在朋友推薦下開了 Interactive Brokers 的帳戶,每月買進幾張 VOO、QQQ。114 年度(2025 年)他的帳戶從 200 萬美金漲到 280 萬,興奮地賣掉 30 萬美金 (約台幣 900 多萬),準備幫女兒付學區房的頭期款。

賣出當下他並沒有把錢全部匯回台灣,分批留在帳戶裡操作。他以為只要不匯回,就跟台灣國稅局沒關係

直到 115 年(今年)5 月,他依例申報 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後,國稅局發來一封補件通知, 請他說明 114 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王先生這才知道,他「賣出」當下已經實現所得,就算錢沒匯回台灣,依法都應該申報「個人最低稅負制 (AMT,亦稱基本稅額制度)」

為什麼會這樣?三個你可能搞錯的觀念

❌ 觀念一:「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啊?」

很多人聽過「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以為買賣股票賺的錢不用報稅。這個觀念只對了一半

境內 vs 海外:完全不同的規則

境內股票(台股):賣股獲利停徵證所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自 79/1/1 停徵),個人也不納入 AMT; 只有公司(營利事業)才要計入營所稅的 AMT。

海外股票(美股、海外 ETF):屬於「海外證券交易所得」, 依法歸類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的一種,必須計入個人 AMT 的基本所得額

換句話說,你在台股賺 500 萬不用繳這筆;但你在美股賺 500 萬就要看你的整體狀況了

❌ 觀念二:「不匯回台灣,國稅局怎麼會知道?」

這是最危險的迷思,包含兩個錯誤:

錯誤 A:以為「不匯回 = 不課稅」

台灣對個人海外所得採「實現原則認列所得」—— 也就是說,你的美股交易賣出當下產生所得,就要納入當年度的所得申報。錢留在海外不匯回,跟要不要報稅沒關係

錯誤 B:以為「國稅局查不到」

實際上國稅局已有多種管道:

1. 境內銀行 50 萬通報:你只要從海外匯回台灣超過 50 萬台幣 (或等值外幣),銀行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通報財政部。 相關資料可透過金融監理資訊交換機制供稅捐稽徵機關進行金流比對。

2. CRS 共同申報準則:台灣已與多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主要包含日本、英國、澳洲等)。雖然美國目前不在 CRS 名單, 但若你的資金經過 CRS 簽約國的銀行,相關資訊可能進入資訊交換範圍。

3. FATCA 美台協定:你在美國券商開戶時填寫的 W-8BEN 表單, 已明確註明你是台灣稅務居民。雖然台美目前是 Model 2 IGA(單向:台灣金融機構向美國 IRS 申報美國稅務居民資料,反向不會自動回流), 但當國稅局發函要求提示海外帳戶資料時,納稅義務人仍須依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否則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

4. 風險選案機制(含資料比對):財政部已建置選案輔助系統, 比對綜所稅申報、金流通報、第三方資料。異常程度越高,越優先被列入查核。

5. 檢舉制度:匿名檢舉獎金最高 480 萬元。 配偶離異、合夥拆夥、員工離職時,這條法律是常見的武器。

重點不是「會不會被查」,而是「查核風險有多高」。

❌ 觀念三:「賠錢可以抵賺錢,沒問題吧?」

可以,但限制比你想的多很多

情境可以嗎?
同年度美股賺 200 萬、賠 100 萬✅ 可抵,淨額 100 萬
同年度美股賺 100 萬、海外房地產賠 100 萬✅ 可抵(同年度、同屬海外財產交易
同年度美股賺 100 萬、海外股利 100 萬不可抵(跨類別:股利屬於營利所得)
前年度美股賠 100 萬、今年度美股賺 100 萬不可抵(不可跨年度)
今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淨損失,抵不到的部分當年度未扣抵完畢即失效,不可留抵以後年度

⚠️ 必須是同一年度、同一類別才能互抵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不能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 這點與綜所稅國內財產交易損失「可後抵 3 年」的規則完全不同,請勿混淆。

※ 本文討論對象為海外上市有價證券(美股、海外 ETF、海外基金等)。 國內未上市櫃股票、私募基金受益憑證雖同屬 AMT 計入項目, 但適用不同的扣抵與遞延規定,請另行諮詢專業人員。

北區國稅局兩個真實案例

  • 把前年度損失 1,990 萬抵今年 900 萬所得 → 補稅 58.1 萬
  • 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150 萬抵海外利息所得 → 補稅 47.5 萬

這些都是「合理直覺」誤導的結果。 個人海外所得的扣抵彈性極小,要嚴格按年、按類別認列。

💡 延伸提醒:1099-B 成本認定才是真正的關卡

拿到美國券商的 1099-B 對帳單後,成本認定(先進先出法(FIFO)、加權平均法) 及外幣兌換率之換算才是真正讓投資人卡關的部分。 同一筆交易,成本算法不同,AMT 應稅額可以差好幾倍。

那到底什麼時候真的要繳?三道門檻一次看懂

好消息:不是每個賺到美股的人都要繳。要繳 AMT,三道門檻全部要過

🚦 門檻一:海外所得 ≥ 100 萬

全戶(夫妻 + 受扶養親屬)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到 100 萬台幣, 海外所得才會計入個人最低稅負的計算基礎。沒到,免報這項。

🚦 門檻二:基本所得額 ≥ 750 萬(114 年度起現行免稅額)

過了門檻一之後,把你的綜所稅課稅所得 + 海外所得 + 其他應計項目加起來, 要超過 750 萬才有 AMT 應稅。沒到,還是免繳。

(此為現行免稅額,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每數年調整一次,實際以財政部當年公告為準。)

🚦 門檻三:AMT > 綜所稅

基本稅額(AMT)=(基本所得額 − 750 萬元)× 20%

這個基本稅額要跟你的綜所稅(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取較高者繳納。 如果 AMT 比綜所稅低,你還是繳一般綜所稅就好。

白話翻譯:低收入族群幾乎不會繳到 AMT; 中產家庭海外所得突破百萬才開始要算; 真正會繳的是「綜所稅本來就高 + 海外資產有規模」的族群。

自己算算看:海外所得 AMT 試算器

我們做了一個不用註冊、資料不上傳的線上試算工具:

🔗 個人海外所得 AMT 試算器

只要輸入綜所稅課稅所得、海外證券/股利/利息所得、已繳綜所稅,工具會:

  • ✅ 視覺化告訴你三道門檻卡在哪一關
  • ✅ 完整列出 7 步驟計算過程
  • ✅ 自動偵測常見錯誤並警告(例如把證券損失抵股利)
  • ✅ 預估你需要補繳多少
  • ✅ 支援 113 / 114 / 115 三個年度切換

🔒 所有計算在你的瀏覽器內進行,不上傳、不儲存任何資料。

如果你發現自己漏報了,現在還來得及

這是這篇文章最重要的一段

依稅捐稽徵法 § 21 規定:

  • 已申報但漏報的核課期間是 5 年
  • 未申報的核課期間是 7 年

也就是說,如果你過去幾年根本沒申報過海外所得,到 7 年內都隨時可能被查。 罰責依所得稅法 § 110:

狀況補稅 + 罰鍰
已申報但漏報、被查到補稅 + 罰最高 2 倍 + 滯納金 + 利息
未申報、被查到補稅 + 罰最高 3 倍 + 滯納金 + 利息
主動補報(被查前)補稅 + 僅加計利息,免罰

差距將近 4 倍:簡單算一下

假設該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已超過 750 萬免稅額門檻,漏報海外所得 100 萬, AMT 應補稅 20 萬(= 100 × 20%):

  • 未申報被查到(最壞情況):補 20 萬 + 罰 60 萬 = 80 萬,另加滯納金與利息
  • 主動補報:補 20 萬 + 利息(依實際期間按日加計)≈ 21–22 萬

差距將近 4 倍。而且這是在你還沒被列入查核時的選擇權。

給你的三個行動建議

1. 先用試算工具跑一次

花 5 分鐘把去年(114 年度)或今年(115 年度)至今的數字輸進去, 看看自己卡在哪一道門檻。如果三道都不會過,恭喜你目前安全。

→ 立即試算:海外所得 AMT 試算器

2. 整理你的美國券商交易紀錄

  • 1099-B(年度交易彙總)—— 美國券商 2 月底前會給
  • 1099-DIV(股利彙總)
  • 1099-INT(利息彙總)
  • 月對帳單 —— 用來補 1099 缺漏(特別是選擇權細項)
  • 紀錄保留 7 年

3. 如果發現漏報過,第一時間找會計師

自動補報的時間窗口在「被列入查核前」就會關閉。 一旦國稅局已經發函詢問,就喪失免罰權利。

結語:合法繳稅其實是最划算的選擇

我看過太多客戶,本來只要繳 20 萬,因為一個錯誤觀念變成繳 80 萬, 還被列入長期觀察名單。

海外所得不是「不能投資」,是要懂規則、留紀錄、合法申報。 有時候多花一筆會計師費,省下來的稅遠超過幾十倍。

法源參考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12、§ 13、§ 15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5
  • 稅捐稽徵法 § 21、§ 38、§ 48-1、§ 49-1
  • 所得稅法 § 110
  • 財政部 96/9/19 台財稅字第 09604538320 號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公告:個人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常見錯誤態樣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最低稅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