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開立銷貨發票單位(賣方)
明細(最多 5 列)
第 1 列
未稅合計
0
稅額合計
0
含稅合計
0
原進貨營業人(買方)
折讓證明單怎麼用
什麼時候要開折讓證明單
發票開出去之後發生退貨或折價,先看這張發票的銷售額申報了沒有:
- 還沒申報:把原發票收回、作廢,再重開正確的發票就好。
- 已經申報:發票不能再作廢,要取得「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
依法規,證明單是由買方出具。實務上可以由賣方用這個工具先填好,交給買方確認並蓋章後寄回。
填寫要點
- 「折讓單開立日期」是開這張證明單的日期,不是原發票的日期。
- 上方「原開立銷貨發票單位」填賣方的資料;輸入統編會自動帶入登記的名稱與地址,可以再修改。
- 明細填原發票的內容:發票日期、字軌號碼、品名,以及這次退回或折讓的金額。退回多個品項就逐列填寫,同一張發票可以佔好幾列。
- 金額欄填未稅金額,營業稅另列。手上只有含稅總額時,在「含稅金額」輸入後按「反推」,工具會依 5% 拆出未稅與稅額,兩者相加剛好等於含稅金額。免稅、零稅率的品項,稅額固定為 0。
買方蓋章與收回發票
- 買方是營業人(原發票是三聯式、載有買方名稱與統編):請買方在證明單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寄回。
- 買方不是營業人(原發票是二聯式):除了取得買方簽名或蓋章的證明單,還要收回原發票的收執聯;收不回來時,可以用影本代替。 有買賣合約、而且原發票上記載了買方姓名與地址,就不用收回收執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
四聯怎麼分
- 第一聯、第二聯交給賣方:第一聯做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第二聯做為記帳憑證。
- 第三聯、第四聯交給買方:第三聯做為扣減當期進項稅額的憑證,第四聯做為記帳憑證。
原發票是電子發票
買賣雙方同意後,可以改用網路開立電子折讓單,不必印紙本。賣方保存存根檔、把收執檔交給買方,並把存證檔上傳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之 1,1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什麼時候申報
賣方在折讓發生的當期扣減銷項稅額,買方在同一期扣減進項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 買方沒有扣減,等於多扣了進項稅額,國稅局可以補稅,並按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
常見問題
已經申報的發票開錯了,要重開怎麼辦?
先用折讓證明單把原發票的金額沖掉,請買方蓋章寄回;再開一張正確的新發票,日期填實際開立的那天。建議在新發票備註欄寫「重開」與原發票號碼,日後對帳比較好找。
我填的資料會上傳嗎?
只有統一編號會用來向財政部查詢公司名稱與地址。其餘資料,包括發票號碼、品名與金額,都只在您的瀏覽器裡計算與列印,我們不會儲存。
本工具僅協助整理與列印單據,實際入帳與申報仍請依主管機關最新規定辦理,有疑問請洽會計師。